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勞工朋友常常諮詢一個問題,請特休是否可以「以一個小時為單位請假」,例如今天請一個小時特休?
也常常遇到勞工朋友問另外一個問題,如果可以一個小時為單位請特休,那雇主可否以所謂「擔心請假途中而增加職業災害風險」,所以要求如果以小時為單位請特休須以上班第一小時或是下班前最後一小時之限制?例如限制勞工朋友如果要以小時為單位請特休須於早上上班第一小時,8-9點請特休?
究竟這樣限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範?
律師觀點:
是否可以小時為計算而請特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具有明文。
而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所以換句話說法令只是最基本規範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但是並未規範是否可以以小時為單位而請特休,也就是說法律並無限制勞工請假必須以日為單位,勞動基準法為最低限度保障勞工之法律,因此在法無明文規定限制下,當然可以以小時為單位而請特休假囉!
如果可以小時為計算而請特休假,雇主是否可以限制勞工以上班第一小時及下班前最後一小時請特休假:
勞工特休為勞工之權利,因此本不待雇主之允許自可以請特休,但是因為考量公司之營運,因此特別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例外規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注意法條用語為「協商調整」,因此有關於特休假部分,雇主規定所謂必須於上班第一小時及下班前最後一小時之規定,原則上增加勞工特休之限制,需與勞工協商,如果勞雇雙方同意前後一小時之限制,原則上只要勞雇雙方經由協商後彼此合意即符合勞動基準法為最低限度保障勞工之要求,但是反過來說如果未經協調或者協調未成,勞工執意於上班時間內任何一時段請特休假,勞工並未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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