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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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exels

法律教室 |美嬌娘娶到手嗨過頭 感謝文說出介紹費觸法遭罰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龍哥」已經年過30歲了,一直忙於工作所以未結婚,家中父母也擔憂「龍哥」的感情狀況,經多次催促,「龍哥」也下定決心找一個終生伴侶,偶然機會下,經由他人介紹一位新住民,這位新住民已經嫁來台灣多年,與先生經營著人力仲介公司,該名新住民有感於嫁來台灣後與先生婚姻生活幸福,想讓家鄉女孩子也有機會過著和她一樣的日子,因此對於「龍哥」想要娶妻,該名新住民表示可以幫忙介紹她家鄉的的年輕女孩,經由介紹後,「龍哥」也終於娶到外籍美嬌娘,結婚後,「龍哥」與妻子生活融洽,因此感念當初幫她介紹的新住民,因此在FB上PO文「感謝***介紹婚姻,並代辦理程序,這些費用花得值得」之字眼,不久「龍哥」就收到一張裁罰單,代價是3萬元!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其實法律條文很多,人民可能一不小心就觸法了,不可不慎!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而大法官也特別針對本條具有802號解釋,該號解釋特別對於婚姻媒介部分意涵特別重要

第一:「為避免受媒介之雙方當事人在語言、文化差異下所為之媒介,可能涉及資訊不對等,如果具有報酬或者期約報酬,媒介者為取得報酬可能免強撮合」。

第二:「媒介者在報酬誘因下可能為取得報酬可能採取欺瞞之手段。」

第三:「跨國婚姻媒合如具有報酬之誘因,媒介者可能假借婚姻媒合而為移民,甚至販運人口」。

第四:「具有物化女性之疑慮」。

第五:「受媒合之婚姻可能商品化」。

在避免物化女性以及避免婚姻商業化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值得肯定,婚姻並並未全面禁止跨國婚姻媒合,仍於第59條立法容許非營利法人從事不具商業目的之跨國婚姻媒合。

換句話說,立法者仍允許跨國婚姻媒合,但前提是不具有「商業性及商業目的」。

那如果受到介紹的人因感謝主動「包紅包」,是否違法呢?

根據大法官802號解釋「如果受媒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即非系爭規定所禁止」,白話文就是你可致贈紅包感謝,但是介紹人或媒人不可以主動要求或事先約定介紹成功後要錢!

「龍哥」就是因為在網路上PO出「感謝***介紹婚姻,並代辦理程序,這些費用花得值得」涉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因而被裁罰,所以在PO文前,小心別觸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