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彰化一名劉先生,目擊母子騎車雙載,超越他的機車之後,又超越前方電動車輛,最後因擦撞電動車輛摔車受傷,劉先生目擊該雙載車輛騎士被機車壓著,基於好心協助幫忙扶起機車,結果劉先生反被提告傷害罪!
不免讓人疑惑是否具有誣告之嫌疑,以及以後這類事情如何避免?
律師觀點:
首先應該了解怎麼樣才會構成誣告!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誣告的法律規定!
法律實務上見解認為所謂誣告指的是「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者,亦即明知為虛偽、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構陷他人者而言」。白話文就是說故意捏造不實之事項而向檢警提出告訴而言!重點在於「明知」,換句話說就是主觀上「故意」意圖讓他人受刑事處罰而捏造事實!
那如果報案者出於「懷疑有此事實」、「有可能」、「出於誤信、誤解、誤認」、「判斷錯誤」、「懷疑有嫌疑」等,如果只是為辨明「是非曲直之目的」,司法判決認為即不構成誣告罪!
換句話說誣告罪並不處罰提告者「出於過失」或是「未查證清楚」,也就是說當提告者出於「誤信、誤解、誤認」,而提告者提告目的在於辨明「是非曲直」,即不構成誣告罪!必須出於提告者出於「故意誣告」才構成誣告罪!
因此如果車禍受害者對於協助救助者提告傷害罪,如果受害者不具「故意誣告」,而只是單純撞擊後造成驚嚇而「誤解、誤認」協助者為肇事者,因而提告傷害,從法律解釋而言,並不構成誣告罪!
因此當在你行車過程中,前面發生車禍,可能許多人因而躊躇不前是否協助救人,或是在救人當下如何避免被懷疑為肇事者等等考量,或許保留行車紀錄器、請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找其他用路人一起協助並且記下協助之用路人聯絡資訊、將你的車輛現時狀況錄影以證明並無任何擦撞痕跡等皆是避免未來爭議的可能方式!
其實看到這則新聞,或許反思在人心不古下,在車禍現場,可能最好的協助救人方式還是採取幫忙報案的方式最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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