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過完年了,「阿勝」經過過年休假時間和家裡人相聚一起,兄弟、姊妹間也彼此分享工作之間點點滴滴,當姊姊說起公司福利以及老闆對她的信任,「阿勝」就好羨慕,包含年終獎金長達數個月等福利,家人問起「阿勝」的狀況,「阿勝」說年終獎金一個月,「阿勝」自己都覺得不好意思,長期以來,「阿勝」任勞任怨,從不計較,但是工作這麼久以來,薪資和當初進入公司時差不多,不見增長,年終獎金也只有一個月,跟同樣從事相同工作的同學一比較,自己都覺得慘不忍睹,這次過年,家人聚在一起,姊姊跟「阿勝」說,你繼續待在這家公司做到老可能也只是目前這樣,何不嘗試轉換跑道,或許有不同發展以及不同待遇,「阿勝」深思許久,也跟家人討論再三,認為姐姐的提議有道理,過年後第一天上班,「阿勝」向老闆提出要離職的意思,老闆說「阿勝」工作未完成不可以離職,就算離職也要跟他求償!
「阿勝」很擔心,諮詢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觀點:
受雇者與雇主之勞動契約區分為定期以及不定期勞動契約,例如簽訂10個月受雇契約此為定期契約,如果沒有定期限,一般而言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
不定期勞動契約之勞工離職預告期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那工作如未滿三個月,依據法律上反面解釋,不須預告期,可以隨時提出離職意思表示即可。
那勞工離職之意思表示需要老闆同意才可以生效嗎?例如許多公司以勞工未完成離職手續(例如主管未蓋章),而主張勞動契約仍具有效力?
離職方式分為以對話表示之意思通知以及非對話方式之意思通知:
如果勞工以對話方式表示離職,只要勞工離職意思表示讓雇主了解時,即發生效力,例如「口頭請辭」之方式即屬於對話之意思通知;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雇主時,發生效力。換句話說就是勞工可以使用言語向老闆表示離職,老闆只要知道你要離職的真意,這即屬於法律實務上所說的以對話方式之意思通知:而如果採用書面例如辭呈等方式,以辭呈通知送達給雇主時,發生效力,此即屬於非對話之意思通知。
至於辭職是否需要老闆同意,依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判決認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雇主之同意」。
因此「阿勝」的離職通知並不需要雇主的同意喔!至於所謂離職手續主管未蓋章,並不影響離職之效力,因為勞工離職不需要雇主或者主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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