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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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exels

法律教室|投保二份防疫保單 保險公司拒理賠合理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COVID-19所衍伸問題除了快篩試劑排隊搶購問題,最夯的話題應該是保險公司對於一人投保二份防疫保單所產生爭議不予理賠之事件!

因此有所謂防疫保單複保險之問題,甚至連行政院長蘇貞昌也出來表示意見!

究竟防疫保單複保險,保險公司如不予理賠有理嗎?

所謂複保險的意思是指「同一保險事故,於同一保險期間,和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複保險於法律上所規定之效果為「如果要保人惡意不通知保險公司簽訂複保險契約,則保險契約無效」,如果並非惡意不通知則效果為「各保險公司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

圖 / 謝俊明 律師

複保險因具有使被保險人獲重複賠償之可能,而違反保險之目的僅在於填補損害之基本原則。過去在大法官釋字第576號未做出解釋前認為財產保險以及人身保險皆有保險法有關複保險之規範適用,但是於大法官於93年4月23日作出第576號解釋後認為人身保險並非是為了填補財產上損害,因此人身保險並無複保險之適用。這樣的爭議已經解決了所有人身保險都無保險法複保險之適用嗎?恐怕不盡然!

於9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 1298 號民事判決對於人身保險中醫療費用保險認為屬於填補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支出醫療費用所生之財產上損害,仍有複保險法律之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是醫療費用保險,該號判決認為要保人如果訂立兩份保險契約,可能造成契約無效或者各保險公司依比例賠償!

換句話說未來關於防疫保單所產生是否適用保險法複保險之規範,恐怕未來爭議不斷,甚至可見於未來訴訟不斷!

筆者認為除人身保險不具有複保險之適用,除此之外,即使防疫保單內受居隔賠償約定部分,此部分亦屬於填補抽象之損害,屬於人身自由受限制,無法具體估計價值,此部分筆者亦認為並無複保險之適用!換句話說民眾即使投保兩家保險公司防疫保單,保險公司仍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