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Angela 的理財世界 賴雅津 總經理
賈永婕與舅舅對薄公堂,鬧得沸沸揚揚,賈永婕更在稍早發佈聲明:
- 1.媽媽在五年前已失智,經過醫院醫生診斷確認給予失智症證明,並喪失認知及判斷能力,判定無法財產自理!
- 2.舅舅和舅媽帶著賈永婕媽媽去保險公司解除七張即將到期的高收益投資保單。之後把解約的款項換成美金96萬匯往國外供舅舅個人戶頭購置不動產買房。
- 3.賈永婕姊弟帶母親報案,並跨海委託美國律師提出訴訟。美國銷售方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法務人員也認定這筆錢的金流來源有嚴重問題,不予成交,請舅舅應解約匯回。
- 4.目前還有數百萬現金流向不明,遭到侵占,現在正在訴訟處理。
- 5.將和弟弟將持續追究法律責任,陸續追回其他損失,她也希望社會大眾還有法律重視失智老人的權益。
這就是典型的「高齡金融剝削」。「高齡金融剝削」指的是,照顧者或其他具有信賴關係的人,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在非法或未授權的情況下,不當使用或支配高齡者的財產。加害人多數是具有信賴關係的熟人,例如:生活起居照顧者、至親好友、往來多年且信任的理專、保險業務員等。受害者多為獨居或失智的富老人。尤以失智症者為甚。
失智症的病症會隨著時間及狀況而有所變動,在確診失智症後,失智症者在外觀上與常人無異,但卻已無法用原本的認知狀態去買賣東西、出租或承租房子、決定要不要借錢等法律行為。
如果不採取適當的處置措施,將可能使失智症者暴露於各類型之法律風險下。此時應依據失智症者病症狀況,為失智症者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以避免法律風險隨著時間擴大。
民法第十五條之一及之二「輔助宣告」,指個人因為精神狀態上已經出現一定的障礙或心智年齡降低、判斷能力已經產生缺陷的狀況。失智症者在對外界表達自己的意思(法律上稱為「意思表示」)、辨別他人的意思表示的能力有所不足,但還不到完全無法進行、接收、理解意思表示的程度。就失智症而言,失智症者的病況是動態過程,在失智症前期,輔助宣告可能會是保障失智症者權益的措施之一。失智症者受輔助宣告後,進行法律上行為時,原則上需受輔助人的同意。如果未經輔助人同意,任何「單獨行為」無效;至於「契約行為」則須經輔助人事後同意始生效力。
監護宣告之對象,則是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到達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思或理解或辨識別人表達的意思。如果失智症者症狀,已經嚴重至此,則有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的必要。經法院裁定受監護宣告後,此時依據民法第十五條,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所作成的意思表示,無論屬於「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皆屬無效。在受監護宣告之情況下,失智症者即須由監護人代理(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就賈永婕這個案例而言,賈永婕姐弟在發現媽媽已經有失智症的前兆或已經確診失智症,就應盡速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以免權益受損的狀況發生,對失智症者與家屬造成日後難以收拾的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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