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天氣很熱,服務處的冷氣開很強,但是仍無法阻擋酷夏的熱,跟工作人員正說著炎熱的酷夏……見到一名滿臉絡腮鬍、身穿外套、戴著鴨舌帽的男人走進來,我心想,又是一個有故事的人,看起來這故事應該和他的外套一樣厚重,大熱天仍穿著外套…!
「我退伍後找到一份業務的工作,當時大約民國70年代,那時候錢很好賺,所以我就努力跑業務,後來在跑業務過程中,認識了一位女孩子,當時我長得算好看,跑業務過程也算錢賺得快,後來我跟她結婚了,婚後生了兩個小孩,因為跑業務必須常常應酬,所以我常常喝酒、續攤,後來在跑攤過程,就認識了另一位漂亮的女孩子,很吸引人,我就和她在一起。」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雖然打斷他人說話是不禮貌的,但是我還是問了心中的問題「你太太知道嗎?」
「她一開始不知道,後來才被她發現!」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後來呢?」我問著!
「後來大吵一架,我就離家出走。」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你太太有訴請離婚嗎?」我問著!
「沒有」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那你今天是?」我問著!
「我沒有錢了,我聯絡小孩要他們給我錢,可是他們不給,我至少也是小孩的爸爸,他們有甚麼權力不給錢?他們真的不孝!」這位有故事的男子說著。
聽到這裡,其實真的是社會的寫照,本來扶養父母、孝順父母為人之常情,也是義務,但是上述這種案例在社會上許多角落不斷上演著,究竟是夫妻的不幸或是子女的不幸?
「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之情形,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定有明文規定。
根據我國立法之精神,對於上述父親本應該盡到扶養小孩子之義務,但卻因為婚外情而離家出走而未盡對於小孩子扶養義務,如果此時父親缺錢要求小孩子付錢而盡扶養義務,這顯然有違事理之衡平原則,因此賦予法院裁量減輕小孩子扶養上述父親的義務,甚至當時父親如果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法院甚至可以免除小孩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這顯然為衡平原則之運用以及立法,事實上也兼顧人情義理及社會上之現實狀況!
看著這位有故事的男子,情史非常豐富,也許年輕時意氣風發、春風得意吧!如今,其實我比較想問的是「如果可以重來一次,你會怎麼選擇?」,我沒有問出口,因為人生其實沒有後悔藥,也沒有重來一次的機會,問了又如何呢?走出服務處,嘆了一口氣,這種情節應該在很多角落持續上演吧!真的是不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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