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屆逢年底縣市首長以及議員選舉,可以看到每天新聞層出不窮的各種候選人新聞,無論是正面或負面新聞,可以看到一堆新聞,其中可能包含所謂誹謗新聞,但是為什麼仍有候選人可能甘冒被告誹謗的風險?
先看看誹謗的法律規定吧!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是刑法誹謗之規定!
因此所謂誹謗,處罰要件為指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而不處罰的要件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原則不予處罰,但如果誹謗他人之事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無論是否屬於真實,均不得因而免於刑責。
那既然有刑法誹謗罪,為什麼仍有候選人仍甘冒風險而以不實之事攻擊對手?
原因為司法審判需要時間審理,常常需要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等程序,依照目前台灣司法案件量龐大,案件審理終結可能需要一兩年,等到審理結果出現,選舉也已經結束了,如果以誹謗能夠獲取選舉上利益,可能讓候選人甘冒此種風險!
除此之外,依照目前誹謗罪司法判決,刑責可能都在6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在判決結果以及政治利益相比較之下,因此可能造成候選人可能甘冒此風險!
萬一選舉中偵辦,又可以開記者會說是政治迫害,增加同情度選票!
另外可能以耳語部隊誹謗對手,造成偵查上之困難,引此要構成誹謗罪又造成相當難度!
分析了以上許多要件,負面不實新聞出現時,正是考驗選民自己的智慧以及判斷!其實選舉是一時的,選後才是考驗當選者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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