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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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ixabay

法律教室|被誤認通緝犯遭上銬痛打 警過度執法侵犯人權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據報載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便服員警執行查捕通緝犯勤務中,誤認市民黃姓男子為通緝犯,將黃姓男子痛打一頓並上銬,而依據黃姓男子表示 「當時便衣警察從機車上下來,看起來像三重的小混混,警方連問都沒問身份就衝過來打他…」。

由新聞影像畫面可見黃姓男子傷痕纍纍,於逮捕過程中雙方爆發拉扯,雙方互有受傷,後續三重警方值勤員警對於該黃姓男子以妨害公務及傷害罪提起告訴,如依黃姓男子描述為真,這樣構成妨害公務嗎?

圖 / 謝俊明 律師

律師觀點:

刑法第 135 條之妨害公務罪,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其構成要件。

除需為「執行職務時之公務員」、行為人需有「施強暴脅迫」之行為外,最重要的是公務員所執行之職務,更需具備「適法性」,換句話說必須是合法執行公務。

國家權力與人民比較,國家公權力具有優勢,且國家公權力可能與法律所保障之個人權利發生衝突,因此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必須是「適法」,以免過度強調國家權力而不當侵害個人利益。

因此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首要之點即在於「依法」執行公務,而非首要之點著重在公務員之身分,

所謂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適法性」,以警察逮捕嫌疑犯為例,原則必須依照令狀為原則,例外現行犯,則可以無令狀而逮捕,而如果是執行拘提、通緝,必須具有拘票、通緝書,此即為令狀主義!

依照三重警方「逮捕」黃姓男子過程,黃姓男子顯非現行犯,且如依照報載黃姓男子表示「警方未表明身分、看起來像三重的小混混」,任何人處於該男之地位當然會認為遭受不法分子攻擊因而掙扎抗拒,主觀上當然不具有妨害公務之故意!

事實真相只有一個,警方執行職務時具有密錄器,將密錄器內容公開,就可以還原真相,也可以判斷是否警方在執法時是否出示證件且表明警察之身分,此即可以還原是否有所謂妨害公務!

警察為人民保母,新北警方雖事後前往慰問,以表警方誠意,但是黃姓男子卻是以一身傷換來所謂慰問,這樣的事件包含中壢鋼琴女教師被員警大外割擒拿等等,爭議屢次發生,期許人民保母執法需要多一點「同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