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經濟不景氣,小如為公司之助理,薪水大約是基本工資再多一點,小如心想趁年輕多賺一點,最近網路購物很夯,小如腦筋一轉,那不如她也嘗試批點東西在她的社群好友圈上販賣,小如在諮詢時訴說她的社群媒體內容只給好友們看,所以小如先在好友圈的社群網路LINE販賣商品。
小如在「淘寶」網站看到有販賣某日本知名品牌的衣服批發,於是小如在聯繫販賣者後購入數十件商品,然後在自己的社群上販賣,小如向好友表示有日本某品牌衣服販賣,並且以圖拍方式放在自己好友圈販賣,小如經營一陣子,有一天突然警察上門表示小如被檢舉販賣假商品,因此相關日本品牌衣物被扣押,小如也被起訴。
律師觀點:
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由此可知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為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小如被起訴的原因即在於販賣侵害商標權的衣物,小如所辯解為她是在自己的好友圈販賣,這樣還犯罪嗎?
商標法第97條侵害商標罪所著重之要點在於賣賣侵權之物品,特別立法97條第2項為避免疏漏,因此依罪刑法定原則所以特別立法明示規定,因此只要使用網路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即構成本罪,至於是否屬於所有人都可以閱覽購買則非所問。
小如又辯解稱她有向「淘寶」販賣者問是不是為日本知名品牌商品,這樣還構成犯罪嗎?
這涉及主觀犯意以及舉證之問題,也就是小如必須舉證主觀上必須證明她沒有犯罪意圖,小如可以將相關對話充當證據辯解,但是重點在於該知名日本品牌有在台灣販售,小如是否有向台灣代理商詢問是否有授權於「淘寶」販售,這是必須查證的。
另外其實最困難的就在於境外之人如何願意到庭作證,換句話說,境外之人可能涉及犯罪,又如何願意到庭作證?
因此在筆者觀點,要在網路販售商品,相關商標法法律規範記得注意,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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