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銨銨」從來沒有交過女朋友,一直很嚮往可以有穩定交往的女友,「銨銨」常常問自己的哥們,如何交女朋友?他的死黨們都告訴他,要真心、要捨得花錢、要讓對方有安全感,林林總總的說法,「銨銨」都聽進去,但是一直都沒有女朋友,「銨銨」一直懷疑人生,甚至是否上帝對他不公!
直到一天,「銨銨」同班女同學告訴他,要幫他介紹女孩子, 「銨銨」那天盛裝出現,「對了!這就是我喜歡的類型」,「銨銨」開始努力追求,「要真心、要捨得花錢、要讓對方有安全感」,「銨銨」都付出了,也終於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大約交往了將近兩年,女方跟「銨銨」說,「你是一個好人…但是交往了2年,我覺得我們不適合繼續在一起,因為你要的是穩定的婚姻生活,但是我還不想這麼早就將一輩子綁在未來婚姻生活,為了讓你可以朝婚姻生活目標,找一個可以結婚對象交往…」,「銨銨」彷彿受到晴天霹靂…想了幾星期,詢問他給她的東西、錢、首飾等可以要回來嗎?
這是一個常常在情侶間面對的問題,究竟「他給她的東西、錢、首飾等可以要回來嗎」?
律師觀點:
這涉及贈與之問題!
附有負擔之贈與的意義為「當時在贈與時,贈與契約即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所以必須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撤銷贈與。
換句話說,如果「銨銨」和他女朋友之間對於贈與具有負擔之約定,如果女方如不履行負擔之約定,當然「銨銨」可以撤銷贈與!
相愛難,相處更難,一旦不愛了,也許如何漂亮的轉身才是愛情的路上最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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