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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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若有「公積金」制度 需申報公費扣除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最近最夯的話題「公積金」,媒體詢問新聞事件當事人,事件當事人回答「例如?」,一連串的話題,在媒體版面上不斷上演。

事件為某政治人物被助理爆出請假要扣薪上繳公積金及杯子未洗、垃圾未倒也要罰錢,新聞事件當事人表示「這就是辦公室內部的管理規定」!

令人好奇的是,這樣「公積金」情形究竟是否符合相關規範?

律師觀點:

如果立委助理屬於公費助理,那應該就法律規定為探究!

依照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換句話說,公費助理費用是由國家預算費用支付,也就是納稅人所繳的稅金支付!

法無明文立委辦公室不得成立管理規則,換句話說,立委是可以自訂辦公室管理規則,但重點是當請領公費助理薪資必須是據實向立院申報請領,換句話說,如果公費助理請假須達扣薪之程度,或是未上班等情形,這些必須據實向立院申報請領實際給付之薪資數額,因此扣薪部分應不得向立院請領!

因此有無使立法院承辦業務之公務員將不實事項予以登載之行為,可能仍需有賴深入探究!但是無論「公積金」是否合法與否,善待員工才是王者之道!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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