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筆者有一天接到大樓管委會主委及民意代表電話,要求協助會勘大樓,筆者到工地現場,大樓管委會主委一看到與會人員到場,以氣憤語氣表示,「隔壁在蓋樓房,目前已經大約施工到15樓,但是隔壁施工工地將我們的日光完全擋住,住戶氣憤不已,更有住戶表示生活在陰暗世界…」!
而建築工地主任表示,「完全依照建築師所設計之建築圖施作,而且是經過向政府機關申請核可,完全合法」。
律師觀點:
日照權之保護,大法官於釋字第77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參酌羅昌發大法官、黃虹霞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特別揭示:「與日照權相關的除了採光、通風之外,還有環境衛生與身心健康!在家裡也能曬得到冬至中午的太陽,不能是奢侈,應該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換句話說日照權涉及身心健康,應該受到保護。
而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9條之1第1項,「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換句話說,新建建築物設計及建照,原則至少須讓隔壁建物須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以維護鄰近基地住戶之健康權。
從大法官解釋以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可以看出,確實具有日照權之權利存在,當然主張日照權權利者,必須舉證隔壁之建築確實造成我家每日日照少於一小時之證據,而提起訴訟等權利保護措施!未來老舊社區再造以及都市更新,勢必具有更多此類爭取日照權之案例,恐怕在建築工程施作許可方面,主管機關可能必須更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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