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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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湯圓工作室

法律教室|外籍配偶返國不回來 一句「不愛了」怎麼離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選舉前幾日,外面一直傳來「拜託!拜託!投*號候選人」,我心裡想著今年的選舉氣氛蠻冷的,此時助理表示有民眾要諮詢,慢慢將心思回歸到諮詢表!

看著眼前這位帶著黑框眼鏡的男子,長相乾淨、皮膚帶有一點古銅色,應該常曬太陽吧,我心裡想著!

「我一直母胎單身,直到108年,那年35歲,媽媽一直催促結婚,但是我沒有對象啊!我也一直苦惱,同事看我這樣子,就跟我說,他娶了外籍新娘,生了2個小孩,如果我不反對,就請他老婆介紹對象。後來在同事老婆介紹下,認識了她同鄉的女孩子,109年我和她就結婚了,婚後1年生了女兒,去年底她說好久沒有回去看她爸媽,她就帶著女兒回去,直到現在都沒有回來,我一直催促她回來,一開始說疫情啊,要隔離,回來不方便,到現在她根本已經不接我電話了,後來我請同事老婆打電話給她,才知道她已經不想回來……」這位帶著黑框眼鏡的男子述說著!

聽著他敘述,筆者不是感情專家,但是仍舊勸他是否直接搭飛機過去接她回來?他想了想,「如果她依舊不回來,我有辦法離婚嗎?」

律師觀點:

「婚姻事件有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人者,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3條具有明文。所以依照上述情形,帶著黑框眼鏡的男子是我國國籍,法院當然可以審理離婚案件,不會因為他的配偶是外籍新娘或是人在國外法院就無法審理!

當然離婚必須要有理由,過去法不入家門的概念已經慢慢改變,與其配偶雙方都痛苦,由法院裁判離婚顯然為解決之辦法之一!

他的配偶一去不回,已經達將近一年了,初期雖然無法判定是否惡意遺棄,但是經由不斷催促以及電話聯繫仍不願意回來履行夫妻生活,那就有惡意遺棄嫌疑,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因而締結婚姻,若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則難期家庭之和諧,並有違締結婚姻之本旨。所謂遺棄包含置他方生活於不顧之行為,在主觀上亦有拒絕同居之意思,客觀上更有同居義務之違反,屬民法離婚之事由。

「地球村之生活、婚姻無國界」,這是交通發達下的必然狀況,但是無論交通工具如何發達、網路如何便捷,一旦不愛了,既使可以一日往返的交通工具仍舊無法挽回感情,只能說或許感情比法律更難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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