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德為公司掌管向客戶收取貨款之員工,在公司工作多年,由於工作能力強,因此逐漸獲得老闆信任,慢慢的老闆也因為阿德工作能力而逐漸將阿德視為左右手,因為老闆事務繁忙,必須國內外往返,也因此信任阿德而漸漸將諸多業務委由阿德處理,而近幾年因為疫情關係,公司本身獲利並不如以往,因此有其他家公司和老闆談起收購公司,後來阿德的老闆決定將公司賣給其他家公司。
但公司老闆在清算時竟然發覺帳目產生問題,經不斷交叉比對,發覺阿德侵占公司款項,於是委請律師提告,在偵查時,阿德死不認錯,在證據充分下,阿德遭到檢察官起訴,在刑事法院審理時,阿德向老闆表示願意返還侵占的款項,但是因為高達數百萬,必須要分期清償,於是阿德的老闆詢問筆者意見!
律師觀點:
其實在日常生活可能會見到公司員工違法侵佔或是違法偷竊等事項,因為侵占以及竊盜並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使告訴人撤告,只要犯罪事實明確,檢察官仍予起訴,而法院仍須加以審理判決,但是會考量被告犯後是否悔改,其中之一即是被告是否和受害者和解或清償以判斷犯後態度!
因此當公司決定給犯罪員工(即被告)一個悔改機會,如果遇到犯罪員工在審理期間表示無法一次返還,而必須分期返還之情形,公司一方面願意給犯罪員工機會,但是一方面又擔心員工最後不償還,這時告訴人是可以向法院或是偵辦之檢察官表示意見為「因被告願意清償,請求法院給予緩刑」。
但因為可能遇到有些被告獲緩刑後即不予清償,因此請求法院「緩刑附條件」,即若未清償即撤銷緩刑,讓被告受刑之執行!當公司收到法院通知單,通知單上註明告訴人可以表示意見,其實如果遇到上述之情形,是可以向承審法院表示相關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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