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每年過年大家最關心的話題就是年終獎金,報章雜誌所報導的航運公司加發放100個月年終獎金,不知羨煞多少人,但是也有新聞報導同樣是同一航空企業集團,子公司員工所領的年終獎金卻是讓員工大表不滿,更是有集團因為去年營業不如預期,因此年終獎金是「少的可憐」!
究竟員工可否以訴訟方式要求企業主發放年終獎金?
其實這個問題就在於勞工在面試時與企業主所約定之勞動契約問題上!
也就是說勞工在與企業主面試時所約定之勞動契約部分,是否將年終將金列為經常性給予或恩惠性給予,這是甚麼意思?
律師觀點:
先看看法律規定: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之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工資之定義在於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看起來工資好像包含獎金,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所規定將年終獎金認為屬於非經常性給予。
而法院實務上,從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97號判決的判決見解即認為是雇主若為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無論其係固定發放與否,倘未變更其勉勵恩惠給與性質,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換句話說並非年終獎金完全不屬於工資範疇,重點是否屬於經常性給予或者勉勵恩惠給與性質!
舉例來說,如果老闆跟你說你的薪水就是含年終獎金3個月,年薪共15個月,而你每年也就是領15個月薪水的年薪,換句話說老闆跟你所談的是你的年薪15個月,那年終獎金就會被認為屬於經常性給予的給付!此時如果老闆不給予你3個月年終獎金,你當然有權提起訴訟要求老板給付3個月年終獎金!
反過來說,你在面試時老闆並未告知你每年年終獎金多寡,而你在公司任職時每年年終獎金也不一,單純看公司該年的營收狀況,以及老闆獎勵員工多寡,此時一般皆認為這時年終獎金屬於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換句話說此時年終獎金不屬於經常性給予,員工就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囉!
那跟雇主談薪水究竟要如何談對於勞工才有利?當然要看市場供需以及你的能力而定囉!不過還是提醒勞工在面試時老闆跟你說「我們公司去年年終獎金6個月」,這時候要問清楚,千萬不要一廂情願認為年薪是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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