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人生最大的福報不過是「求好生、求好死」,以前老一輩總是嘴吧唸唸有詞談論「要做善事、求好好地走」,一直以來「求好死」總是常常聽到,甚至有時候也聽到隔壁左鄰右舍的阿嬤會說「那個誰臥床太久了,求菩薩趕快帶她走…」,這些話語總在閒暇之餘聽到。
也就是說這類型臥床無法救治的人,只能等待不知道哪一天(可能是無限折磨的天數),生命才是終點,參加告別式或者捻香時,親屬常說「折騰太久了,走了是一種解脫…」,
換句話說在社會中,這種情況可能不勝枚舉,也許在走過的某一個角落,生命的無奈以及等待解脫或許就在上演!
目前在國民事先預立醫囑之清況下,而具有諸如永久植物人狀態、末期病人等狀況,依據我國病患自主權益法第14條規範下,醫療機構或醫師是可以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換句話說就是可以拔管、不治療,等病人的造化…。
台灣具有病患自主權益法,似乎看起來病患可以預立醫囑而自主決定,但是對於「不要痛苦、安詳的走」這部分,一直以來,立法者或者大官們一直不敢碰觸這個議題,理由無非是「人不是上帝、無法決定何時走」、「可能有加工自殺之罪嫌」、「違反人性尊嚴」等等原因!
刑法規範具有不作為犯,如果不具有病患自主權益法,醫師不救助病患而死亡,可能會涉及殺人罪不作為犯,因為具有病患自主權益法,所以當病患預立醫囑,符合一定條件下,醫師可以不治療病患而不構成違反法律。
換句話說,其實台灣對於臨終的部分,害怕碰觸到所謂主動作為而「安詳沒有痛苦的走」、「安樂的臨終」的這個議題,所以在病患自主權益法這部分,並未規範「作為」這部分,看起來自主權益法是半套的「自主」。
在人性尊嚴部分,胎兒為分娩前在台灣刑事法律是不被定位為「人」的地位,因此在一定條件下例如「有招致孕婦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被強制性交而懷孕、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等等原因,是允許人工墮胎,所以未構成殺人罪。但如果以民間社會世俗眼中,胎兒已經構成生命,在例外情形下既然允許墮胎以決定小生命的結束,甚至以「將影響孕婦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的理由都可以人工流產的積極作為,那對於重大疾病、植物人等臥床已無法治癒的人,是否可以預立醫囑而以積極作為「善終」,恐怕是值得思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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