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大法庭怎麼處理這樣的爭議,講的內容是什麼?
我國民法在74年6月3日修正前第1079條僅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當時並沒有其他要不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也沒有現在收養要經由法院認可的機制,也就是說,74年修法以前,只要自幼(未滿7歲)之未成年子女被撫養一陣子,不用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可以成立收養關係,所以例如偷抱或拐帶其他人的年幼子女者,經一段撫育事實,竟然也會成立親子關係的奇怪現象。
而礙於當時的法律規定不完整,最高法院一直對74年修法前,自幼被撫養事實,要不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有不同意見,因此這次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主要的理由是認為,收養本身是契約之性質,也就是要收養雙方互相要同意收養及被收養才能成立,同時收養涉及了人格自由發展跟子女最佳利益,被收養人有決定是否與他人成立親子關係的自由,所以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保障,終止了之前爭議不斷的問題。
大法庭裁定會不會推翻之前所有成立的收養親子關係呢?
大法庭裁定後是否一定會推翻前先成立的收養親子關係,並不盡然,因為大法庭在裁定說明「至於能否以自幼撫育之事實,推認被收養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已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或被收養子女於年滿7歲具意思能力後已為同意收養之意思,係屬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應由事實審法院於具體個案兼顧身分關係安定及子女最佳利益,為公平之衡量。」
也就是說,自幼撫育的事實有沒有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由個案的法院參考其他事證來證明及考量,甚至被收養的子女,也可以在7歲後決定是否同意被收養,來認定收養關係是否存在,因此,在74年修法以前以撫育之方式而成立的收養關係還是有可能繼續存在的。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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