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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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血緣親子、子女往生 潛藏巨大負債危機

【百傳媒法律專欄】

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之前報載新北市三重一名鄭姓女子,母親過世後有500萬元遺產,但和同母異父吳姓弟弟發生爭執,找來吳姓二弟到住處協商,過程中發生口角互毆,報警後雙方都被函送法辦,同時間也正好有一個朋友問到,突然接到銀行寄來存證信函催告,表示同母異父的哥哥二年前過世,留下大筆債務,他是唯一繼承人,因此轉而向他催討,他覺得和去世同母異父的哥哥,早就老死不相往來,為什麼要負擔他的債務,怎麼辦?

其實,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簡稱為半血緣,父親、母親或是兄弟姊妹之間有人過世,不管是繼承人順序或是遺產繼承,真是一個很大的學問,一不小心經常對簿公堂,正好藉由這個機會,來討論這樣的法律問題。

對於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關係下,子女有沒有繼承權呢?

根據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要依照上面的順序來跟配偶一起繼承,前順序的繼承人拋棄不要繼承,下一個順序的人依法才會是繼承人。

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白話說就是晚輩,例如子女、子孫等,而在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發生該父或母親過世的狀況,子女只有對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或母親才有繼承權,例如「異母」過世時,與「異母」沒有親生血緣的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收養」是例外,一併最好是查詢戶政登記上,父、母登記為何人來判斷有無繼承權)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互相之間有沒有繼承權呢?

我國民法規定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但並沒有區分半血緣而有所不同,所以「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至少有一半血緣相同,也是法律上的兄弟姊妹,所以發生有繼承的情況時,如果在前面的順序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有財產繼承事小,只有債務才可怕:

所謂「繼承」,在法律上即包括了繼承一切權利及義務,也就是說繼承也包括了承接過世的人的債務,民法對於遺產繼承分二種,一種是在知悉繼承發生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制度,另一種是在民國98年所改採的直接「限定繼承」的制度,也就是以繼承所得財產來清償繼承債務就好。

發生繼承時,到底是要「拋棄繼承」還是直接採用「限定繼承」?我認為,若很明確知道只有債務,最好直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因為採用限定繼承,過世人的債權人還是可以告你上法院,如果真的有債務存在,法院也會判決債權人勝訴,只是判決上會載明讓你在繼承多少遺產範圍內負多少債務而已,還是造成困擾跟紛爭。

在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間,通常長期不相往來,也不會清楚對方的情況,但千萬不要以為不會發生繼承關係,也不要在知道發生繼承知道負債後,三個月內辦理可以拋棄繼承的權利,輕忽的結果會讓你跑上好幾年的法院。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