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隨著選戰越來愈白熱化,各種選舉策略以及花招不斷出現,當然為了選舉公正性,選罷法立法規範賄選、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等不當手段之處罰。
人民目前關注焦點在於正副總統選舉,而宋楚瑜先生於雙十國慶大典時,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對於選舉民調事件,當年他是被假民調給「A掉」!
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範「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13號判決意旨認為「所謂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有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犯意,在客觀上有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構成要件」。
而要獲判無罪之要件,最高法院認為,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因欠缺犯罪之故意,仍不成立本罪。
從實務判決意旨,那就產生有心人操弄之漏洞了,舉例而言,立法並未規範民調應該如何調查,選罷法於第53條只簡單以「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然隨著網路發達,YouTube的盛行,常見網紅於路邊就採訪支持候選人之民意。
假設有心人士操弄,例如以過去選舉結構而言,苗栗「偏藍」,高雄「偏綠」,以這樣操作路邊訪問路人支持誰,不言而喻這樣的「民調」,即產生極大落差,有心人士如要操弄民調而「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以偏藍或偏綠地區以網紅路邊採訪,即可達成其主觀上已設定所要的「民調」調查,而達到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之操弄目的!
換言之,如果有心人士操弄選舉,以YouTube為路邊訪問調查,達成所要的目的「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再上傳、或者在特定支持區域為調查等,這樣的調查,司法實務上形式上難以認定主觀具有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罪之犯意,客觀上具有「路邊訪問」更難以認定為「謠言」或「不實之事」,換言之,舉證難,司法要定罪更是難如登天!
隨著境外勢力不斷介入,這樣的「民調」未來可能被操弄而達成「使人不當選或使人當選」之目的,究竟未來是「真民調」還是「假民調」,恐怕又是羅生門!立法者對於民調應如何調查恐需要斟酌是否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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