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常常聽到台灣究竟是「行人地獄」、「行車地獄」等爭執,有駕駛不禮讓行人的畫面,但是也有行人故意在斑馬線上「要走不走」,最為誇張的是依據報載「台南一名計程車駕駛在斑馬線前等了13秒,行人仍不走,計程車駛過斑馬線後遭警察開罰未禮讓行人」,駕駛吞下罰單,這樣的事件,可能在台灣大街小巷每一個角落都可能上演,只是未被報導而已,無論是「行人地獄」、「行車地獄」都不是我們樂見的!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就是民眾所稱的「行人帝王條款」。
如果以新聞報導所稱的類似台南計程車駕駛「等了13秒,行人仍不走」,究竟交通單位、包含執法單位,真的是用心在道路安全設計嗎?
其實這種問題最簡單方式就是讓十字路口紅綠燈標誌改為每間隔時段,十字路口行人全部通行,包含可以縱向、橫向、斜向、交叉行走,這時候所有方向車輛全部為紅燈、禁止通行,唯有行人可以行走,這樣的方式保障行人行走安全,也完全免除所謂是否禮讓行人之爭議問題,!
交通官員明知人民(包含行人及駕駛)怒火已經高漲,作為卻只是開罰單?是真心在為道路安全還是在為增加國庫收入?
筆者可以想像交通官員會說全面採用上述之方式「茲事體大」、「是否會塞車」、「交通是否順暢」等一大堆理由,這條安全的路,不知道要經過多少碰撞才可安全到達?筆者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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