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快過年了,筆者心想適逢假日可以賴床,但是電話很不合時宜的響了,要不要接?內心掙扎一番還是接起電話,電話另一邊響起了急促的聲響,用著高分貝的聲音,仔細一聽是經營旅店的朋友,「我遇到棘手的事情,住宿的客人在浴室跌倒,然後撞破乾溼分離的玻璃,客人要我賠錢」。
我稍微詢問一下經營旅店的朋友,對方要求賠錢的理由是?
「她說浴室地板止滑不足」經營旅店的朋友回答著!
需要賠錢嗎?有責任嗎?
筆者觀點:
就我國旅館業管理規則並無有關於浴室地板防滑磁磚等相關規定;另就我國相關觀光法規,並無規定浴室防滑設施及浴室地磚防滑係數;而包含台北、桃園、宜蘭縣、台南等各縣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就旅館業遵守事項並無地板設置止滑設施之規定。唯一具有規定應設置止滑設施之規定為「浴室業之營業」,而旅館業並無比照「浴室業之營業」之規定。
白話文就是,就目前我國法令對於旅館住宿業,有關浴室規範並無「止滑設施、浴室地磚防滑係數」之法規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旅客以民法184條第2項以旅館業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請求損害賠償並無法成立!
當然仍應探究筆者經營旅店的朋友有無其他故意或過失,損害賠償要件在於,「以損害之發生及有責性之事實,並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換句話說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即不符合損害賠償要件。
筆者詢問經營旅店的朋友有無任何措施?「有防滑腳踏巾及防滑踏墊,還有乾溼分離」經營旅店的朋友回答著。換句話說如果業者已經盡到注意義務即無過失責任!
消費者意識抬頭,消費者之需求可能有不同面向,這些問題可能旅館業者未來慢慢會遭遇或面對,如何創造雙贏局面,或是「以客為尊」,都有賴旅館業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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