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雲鎮於107年與合夥人阿良一起出資創立了一家公司,阿良的老媽幫阿良求神問卜,問卜結果是可以出資,但是阿良40歲之前不可以當公司負責人,所以阿良和雲鎮商討後,阿良40歲以後再變更為公司負責人,目前以雲鎮為公司負責人,雲鎮也辦理了公司登記,由於需要業務往來以及金錢往來,雲鎮以公司負責人的身分,以公司名義向銀行辦理帳戶,同時辦理帳戶開通,申請業務時包含公司大小章,也都用印在銀行申請文件上,公司業務也持續進行。
阿良41歲時,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阿良,同時也向主管機關登記變更,變更登記負責人後,實際經營為阿良,雲鎮心想他不是負責人應該沒有他的事了,但最近突然遭警方要求到案說明,理由是詐欺,雲鎮一頭霧水,於是求助律師陪同警詢,原來公司與他人業務上往來,他人匯款至雲鎮之前以公司負責人的身分向銀行辦理的帳戶,他人認為遭受詐騙因而提告詐欺。
從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商業開業申請登記包含:名稱、組織、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額、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額及合夥契約副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換言之,存摺帳戶變更不在商業登記應登記事項。
雲鎮以為公司變更登記後負責人是阿良,阿良對公司的事應該會處理及負責,所以雲鎮未主動向銀行以文件申請變更帳戶負責人,哪裡知道他人提告詐欺,雲鎮帳戶遭凍結無法使用。
雖然雲鎮被提告詐欺案件經調查後單純為民事上商業往來的糾紛,但也讓雲鎮往返於司法調查,類似案件可能周遭常常時有耳聞,一般會被誤會為提供帳戶給詐欺犯使用或幫助洗錢等等,為了避免不必要折騰,公司如果變更負責人,也提醒銀行帳戶原負責人需要確認是否已經向銀行聲請變更帳戶負責人,以避免不必要之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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