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一則新聞引起了廣泛關注,提到王義川遭人沿路跟拍的情況。對此,我們需要釐清跟蹤拍攝是否涉及到刑法中關於妨害秘密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竊錄罪指的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旨在保障人民的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然而,要判斷跟蹤拍攝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我們需要理解「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的定義。
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認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指的是活動者在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活動的期待或意願,並且在客觀上利用了相當的環境或設備以確保活動的隱密性。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的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的帳篷內進行的不希望公開的活動都屬於這一範疇。
那麼,沿路跟蹤拍攝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呢?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被跟蹤者在大馬路上行走,如果未利用相當的環境或採取適當的設備確保活動的隱密性,則不符合竊錄罪中「非公開之活動」的要件,因此跟蹤者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總結而言,大馬路上的跟蹤拍攝者,如果不是拍攝他人的隱私部位(例如裙底等),而僅是沿途跟拍,則不構成妨害秘密罪的竊錄罪行!
至於是否存在跟蹤並隱含恐嚇等主觀意圖,這仍有待進一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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