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逾越必要程度? 謝俊明律師
最近,高雄市小港區發生一起引人關注的事件。一名周姓男子到圖書館使用充電座為電動自行車的鋰電池充電,圖書館管理方屢次制止無效,最終報警處理。警方逮捕了這名男子,並依照竊盜罪進行處理。然而,周男卻揚言控告警方涉及強制罪,並用手機錄影記錄了過程。
那麼,警方是否真的涉犯強制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和90條,以及刑法第21條,現行犯無論何人皆可逕行逮捕,而在嫌疑人抗拒拘提或逮捕時,警察可以使用必要的強制力。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力的使用必須符合必要程度,超過必要程度則不符合法律規範。
具體來說,若犯罪嫌疑人未抵抗且願意配合,警察僅需進行正常的逮捕程序,不應使用過度的手段。如果嫌疑人積極抗拒,警察則可以使用強制力。
在本案中,如果警察僅是上銬並帶至警局,那麼依法逮捕並不構成強制罪。然而,如果警察對未抵抗的嫌疑人施以過度暴力,如使用警棍毆打,那麼這可能涉及超越必要程度的傷害罪。
總結來說,警方在執行逮捕時的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否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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