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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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exels

法律教室|預購屋遲不開工 要下定決心解約自保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房子不蓋了?          

在新北市的一個角落,小朱和韶安懷著對新家的美好期待,與建商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契約。小朱購買的是7樓的一戶,而韶安則選擇了2樓的一戶。他們對未來的生活充滿憧憬,規劃著裝修、佈置和一家人的幸福時光。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的夢想漸漸變得遙不可及。根據契約約定,建設工程應於112年11月30日之前開始施工,但到了113年2月,農曆新年過後,工地卻依然荒蕪,滿地的雜草無不讓他們感到失望和困惑。明明已經支付了第一期款項,卻始終無法看到施工的任何進展。

面對如此情況,小朱和韶安決定不再沉默。在一次與律師的討論中,他們獲得了法律的支持,於是開始著手催促建商開工。他們先後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給予建商20天的時間來回應。然而,焦急的等待中,建商卻依然保持沉默,兩人感到一種深深的無力感,不知道這樣的局面何時會結束。

終於,在律師的建議下,小朱和韶安鼓起勇氣,商討解除契約的提議。他們仔細回顧了買賣契約,認識到自己有權在建商違約的情況下終止契約。於是,他們各自寄出了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建商他們的決定。

根據民法第229條的規定,債務人若在催告後仍未履行義務,則需承擔遲延責任。這意味著,若建商經過催告後依然未施工,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小朱和韶安明白,作為消費者,他們必須適時地維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應讓權利沉睡。

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也學會了仔細審閱買賣契約,特別是關於施工的時間安排,並了解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等),建商未如期施工可能會面臨法律後果。最好的證據就是律師函或存證信函,這些都是日後追求權益的重要依據。

經歷過這些,小朱和韶安明白,如果建商仍然不予善意回應,他們將需要依靠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他們的故事提醒了每一位購屋者:在遇到問題時,勇敢地行使法律權利,才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保障與正義。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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