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近日,花蓮公民團體「微光花蓮」的志工李姓女成員,在連署攤位值班時,遭遇一名年長婦人連續拍打手臂並大聲辱罵,隨後該婦人甚至騎機車輾過李女的腳掌後迅速離去,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隨後,警方接獲報案後迅速介入調查。警方表示,已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案說明並展開調查。目前,花蓮警方已針對該事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進行調查,並已請李姓志工以該法第87條提出告發。然而,警方的處理方式引起了關注,該事件若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最重處以1萬8千元罰鍰,似乎未能對該婦人的暴力行為給予足夠的法律處置,且對事件的輕忽可能無法有效傳達對選舉罷免權之公民活動保障的重視。
根據《選罷法》第98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就事件發展而言,警方目前似乎仍未針對婦人是否觸犯選罷法進行深入調查。
這起事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尤其是在選舉期間,許多人對於民間團體進行的連署活動表達了支持,並強烈譴責暴力行為的發生,對於這類案件應該給予更為嚴格的法律處理,尤其是當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時候,應該更加謹慎對待。
若此案件目前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為偵辦可能有所輕忽,婦人的行為不僅是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更可能涉及對公民自由和選舉權的侵犯,警方應根據《選罷法》來追究其刑事責任,況且違反選罷法案件應為公訴案件,不待人民告訴,偵查機關接到訊息即應加以偵辦。
而非如新聞所述警方要求志工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告,是否還台灣社會一個不受暴力脅迫環境參與選舉罷免活動仍待司法最後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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