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S理財世界
Angela在金融界服務多年,深知台灣的金融環境生態,在【ANGELA’S理財世界】中想帶給大家相關金融知識,了解每個金融商品的特性及風險,提昇商品知識並判斷該商品是否適合自己,並輔以稅務,明白投資不同的理財商品,稅負將大不同。
《諮詢案例分享:一個錯誤規劃,可能讓他補加罰1,200萬!》
某日晚餐後坐在客廳看新聞,電話鈴響,接起電話,傳來對方急促的聲音…..。原來陳董傍晚接到國稅局電話,要求為二筆不明金流到國稅局說明。陳董是有限公司負責人,107年因公司賺許多錢,帳上有大筆現金,有人建議陳董以公司當要保人,陳董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承作利變型儲蓄險,表示這樣規劃可以以留才計劃名義,保費可以列公司費用,降低公司帳上獲利。
陳董覺得聽起來不錯,除了可少繳20%營所稅之外,宣告利率亦比定存優很多,於是在107/03購買一張美元躉繳保單USD33,000。107/08再買一張台幣蠆單1,500萬。承保時保險公司表示只要另外提具「股東會議記錄」及「薪資證明書」即可,之後也順利核保。然最近國稅局於查核公司營所稅時,發現這二筆金流,要求陳董到國稅局說明。陳董急切詢問該如何是好?!
依營利事業所得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及團體年金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台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份,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也就是說,這2,500萬應列為陳董107年度薪資所得,該公司應於108年一月開立扣繳憑單給陳董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但陳董表示,公司帳都委由記帳士做,當時並沒有任何人告訴他,這二筆保險費要列薪資,所以根本沒有開扣繳憑單,當然也未列入107年度的薪資所得申報個人綜所稅。
陳董及其公司恐將違反下列稅法規定:
- 一、該公司未列單申報國稅局,違反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該公司行政作業有疏失。
- 二、陳董漏報107年度2,500萬綜合所得,若解釋後國稅局認為尚可原諒,將要求補稅1,000萬(2,500萬X40%)加計利息。若國稅局不滿意陳董解釋,認為逃漏稅情結重大,將可能再加罰0.2倍以上也就是至少200萬元。
陳董詢問,這二張保單可以做何因應,以化解危機?答案是:因金流已被國稅局發現,國稅局的點是陳董漏報所得的問題,這時候做任何契變都不對。
- 若變更要保人為陳董家屬:變成企業贈與給個人,個人需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 若變更要保人為陳董:變成公司給付給員工薪資所得,陳董要在明年5月申報保價金的40%的綜所稅。
- 若變更受益人為公司:會落入金管會認定的「假投保真理財」樣態。(自107年2月起,至少開罰九家壽險公司。)錯誤的規劃,真的很致命。奉勸各位企業主們,用企業資金做任何規劃,要先了解背後可能衍生的稅務問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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