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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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 | 手機偷拍被逮遭沒收 可以向法院討回嗎?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嘟嘟..」聲音響了幾聲,我一看這個號碼,沒有見過,但是還是按了接聽鍵!

接起電話,我應答了一句「你好!請說!」,但是電話中對方沒有任何聲響,我直覺可能又是像往常一樣,接起電話後不出聲對方就掛掉的模式,我也準備掛掉電話,但突然聽到一聲很用力的呼吸聲,出於好奇我就不急著掛電話,靜待電話那一頭,不久,對方出聲音了,「我…想諮詢!」

可以啊!請問吧!

電話那一頭娓娓道來「我叫阿偉!幾個月前,幾位朋友聚在一起,東扯西扯,就突然聊到女孩子身上,其中一位朋友就聊到他女朋友身上,尤其是三圍還有身材,說的讓沒有交過女朋友的他心裡感覺很好奇,所以…」

突然電話那一頭沒了聲音!出於禮貌,我並沒有催促!

「後來我就想,上網去看看,看到網路上有很多偷拍的影片,後來我就拿著手機…到公園廁所往廁所底下拍攝裡面…」電話那一頭阿偉敘述著!

「最後被報警!手機也被當場扣押!」,阿偉的聲音帶著說不清的感覺。

「朋友告訴我和對方和解就沒有事,我也和對方和解了!對方也撤回告訴了,但是手機卻沒還我!怎麼會這樣?」阿偉很是困惑地問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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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為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利用工具竊錄罪。

阿偉無故持自備之手機竊錄他人在廁所如廁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所犯之罪即為利用工具竊錄罪。

而利用工具竊錄罪本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因此對方撤回告訴,法院會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但是對於犯罪物,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而刑法第40條又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換句話說,現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非僅屬從刑之性質,所以既使被告受諭知不受理判決,法院對於犯罪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

因此即使阿偉與告訴人和解,如果法院認定扣案之手機為供犯罪之工具或違禁品仍可單獨宣告沒收!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圖 / 謝俊明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