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偉律師觀點
在桃園開業服務多年,在法庭中看過不少人生百態,發現很多民眾因為不懂法,只能開完庭收到判決書後捶胸頓足,在這裡分享一些實用的法律觀點,希望能幫你找到一條正確的道路!
璽正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湯偉律師
台灣經營之神王永慶先生過世後,鬧的沸沸揚揚的第四房子女認祖歸宗案,引發到底第四房子女有無因為自幼被繼父撫育而成立收養的親子關係,而切斷與王永慶先生間的親子關係,進而無任何繼承權的法律爭議,相信大家並不陌生。其實每每在電影、電視等戲劇影片中,常常可見的親情倫理大悲劇情節,被收養的子女,長大後發現不是父母親生,展開尋找血源父母認祖歸宗的過程,在台灣現實社會中也很常見,不管是為了傳宗接代,或原生家庭因經濟問題無法扶養,而將子女讓給他人撫育, 一直延續到了現代社會,也會產生類似的狀況,今年7月31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成裁定,建議有相關情形的民眾,一定要知道理解,才不會造成困擾。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1719號發生了什麼事?
首先要先了解的是,收養是會創設一個新的親子關係的行為,而使收養方與被養方形成跟親生父母子女一樣的關係,同時也使被養方與親生父母的關係被切斷。
而這個裁定故事背景是說有一名甲女與乙男未婚同居,在民國50年5月2日時生了一個丙女,而乙男也有撫養其親生小孩丙女,但是甲女早在丙女出生前的民國50年2月10日與另一個丁男結婚,而丙女出生後,自然就登記成為了甲跟丁男的小孩,結果乙男過世了,而丙女就認為他與乙男有親子關係並有繼承權利,而來向法院確認他與乙男間有親子關係存在,並引發了丁男縱使不是丙女的親生父親,但也由自幼撫養丙女,那丁男與丙女之間有沒有成立收養的親子關係呢,如果有,那丙女自然就跟親生父親乙男間沒有親子關係的法律爭議。
大法庭怎麼處理這樣的爭議,講的內容是什麼?
我們先白話的解釋裁定的內容,大法庭認為在民國74年6月3日修法以前如果有收養其他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子女的情況,包括了自幼帶回來撫育,假如那個被收養的未成年子女有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而那個法定代理人事實上可以表示是否同意他的子女是否給人收養時,要由他來表示同意收養後,才能成立收養關係。更白話的說,在74年修法以前,未滿7歲的未成年子女,不管帶回來怎麼養,如果當時有他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在的話,要經過他們的同意,才會成立收養關係。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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