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台北市發生一件民意代表交通違規案,錄影畫面經電視播放以後造成爭議不休。而該位基層員警因為該事件而被記申誡,經查該位基層員警自民國106年從警起迄今年止,共記功6次和嘉獎529次,且無懲處紀錄,顯示該名員警為優秀員警,卻因為此次事件而被記上一筆,在社會大眾要求及呼籲應公布員警密錄器還原真相,但是信義警分局長說,警局和當事人都已對外說明案發過程及相關處理,且對違規事證並無異議,依個資法等規定,不對外公布密錄器資料。
果真是個資法規定不可公布嗎?且看看個資法怎麼說!
公務機關收集、利用個人資料必須是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而且必須是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例如員警在執行勤務所攜帶密錄器而攝影,此部分為違法事證之蒐證所用,因此是可以蒐證錄影,但是員警蒐證錄影後之畫面不可以用之為營利,也不可以使用在和蒐證無關之事!
但是個資法完全沒有例外於特定目的外使用嗎?立法者在考量特殊情形,因此例外允許特定目的外使用,這就是第十六條但書之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等。
單單字面上解釋,就可以理解立法者允許例外之情形讓公務機關利用個資,只是例外情形必須從嚴且需符合法律上之所規定要件!
那看看這次所發生之引人注目之交通違規事件,信義警分局長說依個資法等規定,不對外公布密錄器資料,各位看官就懂了,可不可以公布?原則是不可以公布,但是……依照個資法第16條但書,例外情形在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是可以公布的,依照目前事件引發如此重大社會喧嘩,甚至引發人民對於該名基層員警是否受到不公感到憤慨,為了基層員警士氣,這當然符合「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情形」,更是未來人民對警察信任與否問題,所以分局長大人說依照個資法不可以公布,其實與其說不可以公布,倒不如說,九天玄女…還沒有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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