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日前台南有民眾目擊到一名國軍高階軍官進入情色小吃部後,民眾拍照錄影後認出為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因而向軍方「1985 申訴專線」檢舉,但是檢舉者卻被副指揮官致電要求詳談,檢舉者之個資因遭受外洩而曝光本件事件,而個資外洩也引發檢舉者受到困擾。
事後雖然陸軍司令部發聲明表示該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調任陸軍委員,「1985」檢舉處置失當人員,將檢討疏責,核予適懲,但是事件處置仍引起諸多爭議!
律師觀點:
日前台南有民眾目擊到一名國軍高階軍官進入情色小吃部後,民眾拍照錄影後認出為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因而向軍方「1985 申訴專線」檢舉,但是檢舉者卻被副指揮官致電要求詳談,檢舉者之個資因遭受外洩而曝光本件事件,而個資外洩也引發檢舉者受到困擾。
事後雖然陸軍司令部發聲明表示該八軍團少將副指揮官調任陸軍委員,「1985」檢舉處置失當人員,將檢討疏責,核予適懲,但是事件處置仍引起諸多爭議!
於「1985 申訴專線」申訴需要提供個資,究竟是因為該專線辦案而減少不平及申訴事件,或者是因為檢舉者擔心洩漏個資而不申訴因而減少案件?如果端看此次申訴者個資遭受洩漏事件,恐怕軍中弟兄因為擔心申訴而被洩漏個資,最後而遭受長官追究或算帳而不敢申訴的可能性大增。
違反個資法原則為告訴乃論罪,例外情形於違反「第6、15、16、19、20條」非屬告訴乃論罪,恐怕國防部必須出面解釋是否將申訴者資料外洩是否屬於第16條「再利用」?換句話說,再利用必須是屬於個資法部第16條但書情形「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等」?如果非屬於合法再利用而將個資洩漏,國防部恐怕不能單純「核予適懲」而已。
時值台海軍事危險日益增高,軍人心思應該全力放在保家衛國、增進戰技,但是1985專線卻在思考如何官官相護?陸軍司令部單純以「調任」以及「核予適懲」而發布新聞,但是筆者看來國防部恐怕需要思考的是軍中弟兄對於1985以後是否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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