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過去在國內外威權時代或者貴族領導下,公眾聲音無法受到重視,因此在一連串發展中,媒體的聲音被認為是有助於了解民眾、發掘問題、發表公共見解、監督政府,因此媒體也被稱之為第四權。
換句話說媒體的力量是在監督政府、發揮有助於公益之力量,而非任何一個人或者黨派之囊中物!
於1972 年,美國尼克森總統幕僚運用總統競選捐款,雇用嫌犯潛入民主黨總部竊取選情資料,尼克森總統為掩蓋事件真相,竟干涉司法,本來只是發生於水門飯店的一件小小的竊案,在華盛頓郵報的兩位記者追蹤下,挖出了這件竊案背後真相,這也是媒體第四權之代表作,此次被稱之為「水門案」事件。
但是到了本世紀,美國總統大選「通俄門」事件,一樣是華盛頓郵報,但是結果卻不同,美國主流媒體未經查證,引用相關不實情報報導,而經美國司法部,就「通俄門」案調查,因而真相大白,包括華盛頓郵報因而認錯,並更正及大篇幅删除相關報導。
第四權力量之大,由美國「水門案」事件、「通俄門」案可以窺諸全貌,新聞自由係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民主政治中最重要之基本人權之一,為憲法第十一條所揭示之表現自由所保障。
觀諸本次國內選舉,在政治、利益、人情、黨派、收視等種種因素下,是否可能造成諸如以媒體力量左右選情,甚至諸如類似「通俄門」案不實報導,不得而知,媒體經營者如果未基於「發揮有助於公益之力量」,反而是基於「個人私益」而不實報導,恐怕未來第四權的力量會因此而折損。
我們樂見新聞自由蓬勃發展而監督政府、發揮公益之角色,但是如果是陷於充當被利用之工具……還是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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