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阿雲和股東一起經營旅遊業務,也成立一家旅行社公司,由美華出任公司負責人,旗下包含遊覽車以及領隊及導遊等,而某一日社區總幹事委託美華辦理台南等地3日遊,美華安排了遊覽車以及領隊辦理該項旅遊業務,而領隊在旅遊業務中與遊覽車司機發生衝突,於是領隊在網路上對於阿雲所經營的旅行社公司幹譙,且在網路上發佈「這家公司是由不會帶團的人在帶團」等等言論,阿雲很氣憤拿著截圖諮詢,究竟領隊行為有無刑責?這涉及對於誹謗法人有無刑責?
律師觀點:
對於誹謗公司,可能在日常生活常見,有些公司可能大肚不予計較,有些公司可能認為若訴訟可能費時冗長,倒不如經營生意比較實在,所以在誹謗公司部分比較少見興訟,而對於誹謗法人有無刑責?
司法實務上對於誹謗法人有無刑責當然有正反不同見解,
持對於誹謗法人具有刑責看法的:
例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663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度易字第95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21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以想像競合犯論處誹謗罪)等等。
判決所持的理由為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所為之社會評價,當然包含自然人與法人,所以誹謗法人是要承擔誹謗罪的。
持對於誹謗法人並無刑責看法的:
例如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判決所持的理由認為法人非自然人,法人無自然人之人格主體性,歸屬於自然人人格的名譽,法人並無法擁有。
從司法實務判決發展看來,多數見解認為誹謗公司是要承擔誹謗罪的,許多網民可能認為發洩憤怒語言沒甚麼大不了,或是認為公司可能查不到等等,網路世界凡走過必留有痕跡,所以切莫一時的氣憤而在網路發表誹謗公司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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