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一隻東非狒狒在桃園逃竄十八天,包含大園、楊梅等地都可見東非狒狒蹤影,最後被獵人以獵槍射殺死亡,並且可見官員與被獵殺的狒狒合影,畫面經由新聞媒體播送,引起全台民眾嘩然,而究竟是誰下令射殺,至今演變成為羅生門!
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 21 條「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換句話說,獵人要免除刑責之情形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 符合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之緊急避難情形下。
- 符合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就是官員下達射殺命令,獵人即可免責。
但是重點是在場官員皆表示沒有人下達射殺命令,且東非狒狒已經被困在民宅內,是否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可能有待商榷。
而筆者所疑問的是:
- 由新聞資料表示,「在場官員表示不知道獵人揹著獵槍」?原住民獵槍並非短小,官員表示不知道是獵槍?就算不知道是獵槍,看到槍管,在場官員竟然沒有報警有人攜帶槍械?官員是菁英,看到槍不知道是槍?恐怕是疑點重重!
- 「獵人說有人同意他開槍」,新竹縣和桃園農業處都否認同意獵人開槍,但是重點事發地點位於在偏僻之處,且該「東非狒狒」已被關入民宅,究竟獵人出入在現場是否被指揮官允許?如果當初圍捕該「東非狒狒」是因為具有危害公共、生命安全,那現場指揮官竟然允許任意人員出入?究竟是否指揮體系出現問題?或者沒有標準作業流程?
- 開槍之後官員全都說不知道?如果是卸責,恐怕除了政治問題外,另外最大問題在於,人民以後會相信官員說的話嗎?
坊間常常聽見流傳一句話「官字兩個口」!不是在說文解字,這是很大諷刺,換句話說怎麼說都是「官」在說,「朝令夕改」,官員可以事後說只要對百姓好「朝令夕改」又何妨!
卸任官員,某「先生」,曾說是「台灣人」,但遇到強權又改為「中國人」,筆者不知道某「先生」是哪裡人,但是迴盪在筆者心中是「若達不到633願捐出一半的薪水…」!
不管是現任官員或卸任官員,可能輕忽人民所重視的「官員誠信」問題!究竟是不敢承擔還是誠信問題,有賴讀者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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