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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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Pixabay

法律教室|老闆要你多兼工作 可否計入退休金?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接到服務處一份諮詢案件,內容有關於諮詢民眾詢問退休金的問題,諮詢內容表示「他是辦公室處理採購事宜的員工,公司有其他分公司,此文件必須遞送往返分公司,近一年來送文件的司機員工離職了,一直找不到人員遞補,公司就跟他商量由他兼任,然後補貼他兼任費用,而他也兼任司機工作半年多了,最近他要辦理退休,有關於退休金部分,和公司計算有差異,因為公司認為兼任部分不屬於計算範圍…所以來詢問計算差異性的問題」

依勞動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以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因此兼任工作給付是否應納入平均工資內而計算退休金,攸關於工資以及平均工資定義的認定,所以必須先看看法律規定!

律師觀點:

首先平均工資的意義,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4款前段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而工資的意義,依照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法律如此規定,但是需要釐清的是何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以及何謂「經常性之給與」!

具有「勞務對價性」而取得報酬及屬於「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而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因此不管老闆用什麼名目給付,只要老闆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給與給付,即屬於工資!反面可知道,如果是屬於恩惠性給予,例如過年紅包及不屬於工資範圍!

因此由法律上之說明,該名諮詢者半年多以來兼任送文件的司機工作,老闆所給予的給付並非偶發放之「恩惠性給予」,屬於具有「勞務對價性」之給付,而且該名諮詢者兼任半年多,老闆也每月給付兼任之費用,因此屬於「經常性之給與」,而非偶然給予之給付,從這樣分析判斷,老闆給予兼任工作之給付即屬於工資。

從上述之判斷可知,兼任工作之給付應計入平均工資內而計算退休金,因此老闆如果計算平均工資時排除兼任之給付所得,即屬於違反勞基法之行為。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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