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據媒體報導,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毒品案,以被告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為不正方法取得而無證據能力,以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為由,判決被告販毒無罪。
該高雄地方法院判審理之決書被PO上「靠北POLICE」引發議論,所發表言論包含「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反正法官認為警察問的都是屁」、「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等等不滿情緒!
看到這樣的網路言論,首先要問的是,依這樣的邏輯,只要是被逮捕的被告就一定犯罪嗎?
從冤獄賠償案例而言,冤獄賠償法於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開始施行,並更名為「刑事補償法」,而筆者搜尋司法院資料,刑事補償決定書自106年至112年8月筆者撰稿為止,被告無罪而獲補償案件,台北地院准許補償為18件、高雄地院准許補償為54件。
從筆者所查詢上述資料,讀者看到甚麼?也就是說檢警主觀上認定為犯罪的被告,然最後判決無罪,這樣的案例或許你我身邊朋友都可能發生,檢警堅信認定被告一定犯罪所以才聲請羈押,既然如此,為何過去的冤獄、民國100年修法後的「刑事補償案件」仍層出不窮?
為何需要無罪推定原則?就是讓被告仍公平的接受審理,被告與公權力機關在武器不平等下,被告面對的是龐大的公權力力量,最基本的條件讓被告在無所害怕及無脅迫下答辯為最基本之人權。
看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筆者寧願相信這是情緒上發言,因為這不只是被告的自由,也攸關人民納稅錢,因為一旦「刑事補償」成立,是納稅人的錢,並非執行逮捕、羈押的檢警掏錢補償。
筆者也想起,中壢女音樂詹姓老師110年4月在趕去上課途中,被中壢分局葉姓員警認為形跡可疑上前盤查,她拒絕並批「很蠢」,結果遭依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並被警方「大外割」、上腳鐐拘9小時。最後司法還詹姓老師清白。
民國111年9月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於埋伏抓捕通緝犯時,誤認路過的黃姓男子為目標,黃男以為遇到歹徒,極力反抗,遭警員痛毆致傷,之後警員將黃男上銬,帶回偵辦,事後本件案件見報,監察院因此糾正三重分局。
民國112年5月彰化縣一名17歲的陳姓高職學生到農場打工,下班回家騎腳踏車回家,便衣警察經過誤以為是逃逸外勞攔檢,學生以為遇到綁匪拒絕受檢、跑離現場,便衣警察展開追逐,過程中學生奮力抵抗,在掙脫的過程中撞到耕耘機,臉部多處受傷,經送醫縫了17針。
從上述案件都可以見到警方主觀認定「被告犯罪」,但是實際上的結果卻還被告清白!或許有論者認為只是偶而個案,但是反過來說,這個個案如果發生在你身上或是你家人身上你可以接受?相信在同理心下,讀者即可以感受到上述受不平待遇者之痛苦。
筆者仍肯定基層員警之維持治安,但是持平而論,並非檢警主觀所認定「被告」一定犯罪,上述為最近2年來所發生而獲大眾矚目案件,仍可見執法者主觀上認定犯罪和客觀真實事實不同之情形。因此在這樣可見的案例中,筆者認為即便是被告,在判決有罪之前,受最基本的正當法律程序對待應該是最基本之人權,換言之,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只是最基本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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