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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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湯圓攝影工作室

法律教室|賀瓏秀嘲諷身障 主管單位應依法開罰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前央視記者王志安在網路節目「賀瓏夜夜秀」以言語「殘疾人」及肢體動作嘲諷患有罕見疾病「脊髓性肌肉萎縮症」的身障律師陳俊翰,引起台灣人民的憤怒,隨後內政部移民署以王志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為理由,宣佈廢止其入境許可,並禁止其在未來五年內進入台灣。

而截至目前為止,主管機關對於該節目未具有任何作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如果違反該條規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6條「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該節目經由後製後播放(即經由製作團隊剪輯後播出),換句話說對於王志安歧視性及嘲諷性言論剪輯時並非不知,卻仍舊為收視率而播出,因此主管機關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應立即對於該節目必須有所作為,主管機關不應至今仍沉默不語!

不難想像屆時該節目可能以言論自由為防禦重點!其實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

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當然包含使用網路平台發表言論之自由。法界認為藉由通訊傳播媒體的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的公共功能。

但是言論自由並非凌駕一切之上,仍有其內部之界限!

大法官第509 號解釋即認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換句話說出於情緒性謾罵、作人身攻擊、歧視性言論,即難認係適當、合理之評論,惟仍不能強令他人忍受逾越合理範圍。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4條是對於言論自由的一種法律上的限制,基於保護身心障礙者遭受言語及肢體上歧視。

所以無論是該節目或者前央視記者王志安以言論自由做防禦,從筆者看來已逾越了言論自由之界限!更何況言論自由的真諦不是以詆毀或歧視他人來獲取個人利益的手段,網路流量可能才是他們真正考量吧!?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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