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一位男性走入服務處,第一句話就說「律師,我找了一個工作,但是公司要我簽契約,說如果我違約要賠償,我一直糾結要不要簽這個契約」。
我詢問一下契約內容,這位男性表示公司說要和他簽三年工作合約,如果合約期間未滿而離職,要違約金賠償。
諮詢民眾一直圍繞在服務三年的問題,我直接切入核心「公司有無說要培訓、訓練你」?
得到諮詢民眾的回答是「公司沒說」、「不知道」。
從法律觀點而言
雇主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必須符合「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提供合理補償」,如果違反上述之規定,雇主與勞工之約定無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訂有規定。
雖然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但是有關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部分,如果未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屬於無效約定,即屬於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因此該約定自始無效。
讓民眾糾結的是,「不知道公司有無要培訓、訓練」?
契約之約定必須要符合誠信原則及民法相關規定,因此在簽屬任何契約必須要詢問清楚,當然也需要得到勞工同意。
如果在進行訴訟時,公司當然需要拿出訓練受僱者所投入之經費、時間、精力及其他資源證明,以證明公司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花費時間、精力、費用等訓練員工,如果受雇者經訓練後突然離職必然造成公司投資平白損失,因此只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有關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部分屬於有效契約。
但是在民眾諮詢的過程中,我仍建議他注意一點,公司沒有告知是否培訓即要求簽「有關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之約定」,應注意公司的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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