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5月份二件重大事件,分別是總統就職以及國會重大衝突,重大事件都引起國際矚目,特別是國會重大衝突事件所造成多名國會議員掛彩送醫,國際媒體以斗大篇幅報導衝突事件,而國內媒體當然也大篇幅報導,不同色彩媒體所下的標題當然以各自所需,各報以及各黨以各自立場攻訐不同陣營,青年學子甚至討論「太陽花學運」2.0是否有可能再起。
而在直播中可見國會議員將他政黨同僚由一樓高議事台推至地上造成頭部受創送醫,除此之外有國會議員於事後直播節目表示自己是故意行為造成他黨同僚跌倒,種種國會議員行為,讓民眾瞠目結舌,有朋友問我,「在街頭只要聚眾大聲打鬧,快打部隊警察就來,可能以聚眾鬥毆或是帶回警局,國會議員就有特權」?
沒錯,事實上國會議員確實有特權,就是憲法所規定的「於會期除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及拘禁之不受逮捕特權」、「言論免責權」!
首先「不受逮捕特權」,立委於立法院開會會期中,不受刑事逮捕特權,例外除現行犯、或受到立法院許可外,刑事機關才可以對於立法委員逮捕。所以囉,即便是國會衝突現場,除非立法院長下令警察,否則衝突現場會被解讀為政治語言以及政治表現,並不會被解讀為現行犯而逮捕,這就是立委刑事不受逮捕特權。
其次「言論免責權」,大法官解釋435號對於國會議員做最大持度詮釋,舉凡於院會委員會發言、質詢、表決、以及相關附隨行為,例如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都屬於言論免責權範圍,而不受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大法官解釋認為蓄意肢體動作不屬於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因此並不受到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
那國會衝突掛彩,可預見未來一定有訴訟纏鬥,攻防重點不會在「刑事不受逮捕特權」,重點攻防重點會是在肢體語言是否屬於言論免責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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