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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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湯圓攝影工作室

法律教室|王義川遭人沿路跟拍 是否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二)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從名嘴王義川受沿路跟蹤一事,這些情況引發了對隱私保護在現代科技應用下的深入探討。特別是在涉及GPS追蹤器用於車輛跟蹤的案例中,台灣高等法院的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提出了幾個關鍵見解。

首先,該號判決高等法院明確指出,在公共場所中,個人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特別是當追蹤行為超出了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侵害了個人的獨處權和隱私。刑法第315之1條未以「場所」作為構成要件,因此即使在公共場所,侵犯隱私的行為仍可能受到法律保護。

其次,GPS追蹤器能夠全天候、不間斷地記錄車輛的行蹤,包括在非公共場所的私人領域,例如家庭住所周圍或停車場內。這種「拖網式監控」能夠大量收集、整合和分析資料,描繪出個人的完整生活模式,從而侵害其隱私。

第三,該號判決高等法院判決理由表示使用大數據比對和整合車輛行跡的能力,這些資訊不僅揭示了車主的行車習慣和日常活動,還可能涵蓋更加私密的生活細節。這種長期且密集的監控和記錄可能會導致被追蹤者在心理上感受到隱私被侵犯,類似於被持續監視的「驚弓之鳥」。

最後,該號判決高等法院引用了美國法院的「馬賽克理論」,強調即使是微小的資訊片段,當它們累積起來揭示出完整的個人生活圖像時,也應該受到特別保護。這些資訊的集合可能顯示出個人的非公開活動和隱私權利的嚴重侵害。

綜上所述,這號判決突顯了在現代科技發展下,如何平衡技術進步和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緊張關係。隨著科技工具的濫用可能導致個人隱私權的嚴重侵害,法律和社會應該持續關注和規範,以確保公民的隱私權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護。

目前社會跟監情形處在社會很多角落,可能有聘請徵信社跟監等等,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的為「指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跟蹤騷擾行為…」,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跟蹤,是否可以適用刑法第315之1,所遭受限制在於「公共空間」是否屬於「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上述判決或許對於在公共場所中,個人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特別是當追蹤行為超出了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侵害了個人的獨處權和隱私之見解,可以為受害者提供一劑強心針!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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