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最近,前桃園市長兼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因涉嫌收受500萬元賄款,以影響「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旁農地的市地重劃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與討論。鄭文燦在桃園地檢署的傳訊後當庭遭到逮捕,檢察官隨即向法院聲請羈押,然而桃園地院法官卻裁定以500萬元交保。
檢方對法院的此一裁定表達了不滿,認為法官的處理方式不當,並迅速提出抗告書。新聞報導中提到了引發議論的一點,即裁定交保的鄧姓女法官,她的父親曾在鄭文燦擔任市長期間擔任政風室處長。
這樣的情況是否構成法律上的迴避事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應迴避的情況包括「法官為被害人、法官為被告之配偶或一定親屬關係、與被告訂有婚約、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根據法定事由,此類情況並不構成對裁判法官的迴避要求。
然而,是否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來聲請法官迴避呢?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抗字第2000號裁定中指出,必須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法官在執行職務上存在偏頗之虞。僅僅對於法官的訴訟指導或訊問方式有所不滿並不足以認定偏頗之虞。偏頗之虞指的是法官與訴訟相關人士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可能導致不公平的審判。換言之,必須根據客觀標準來判斷法官是否能公正裁決。
因此,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鄧姓法官迴避的難度很高。檢方如果認為鄧姓法官與鄭文燦之間存在故舊恩怨關係,需提供具體事證來支持這一觀點。考慮到本案的公眾關注度,未來審理此案的法官可能會特別謹慎,以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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