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近期,凱米颱風造成的強風豪雨在花蓮引發了悲劇,一棟建物的頂樓女兒牆壓毀了轎車,導致車內的一家三口遭遇不幸。母親在事故中遇難,7歲的兒子命危,而死者則是花蓮門諾醫院的護理師。不幸的是,一些媒體和網民卻對此事做出了無情的評論,甚至質疑死者在颱風天出遊的動機,這樣的言論引發了關於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間界限的討論。
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受到憲法保護。然而,這一自由並非絕對。法律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必須兼顧對個人名譽和隱私的保護。根據《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涉及事實陳述的言論,若該事實能證明為真則不構成犯罪。但這並不意味著每一個人都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的真實性,只需能夠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其信念的真實性,若無法證明內容真實,最低限度必須盡到查證義務,能證明自己並非故意捏造或重大過失,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針對已故者的誹謗,根據《刑法》第312條第2項,誹謗罪的刑罰仍然存在,但其處罰範圍相對較輕。這是因為已故者的名譽雖然不能直接受到損害,但其家屬仍然可能受到影響,故法律對此保有一定的懲罰措施。
在這一案件中,部分媒體和網民對死者的行為認為颱風天出遊,這些言論可能會被視為對死者的誹謗,尤其當這些質疑無法基於充分的事實證據時,有可能引發對死者名譽的進一步損害。
名譽權是保障個人尊嚴和自我價值實現的重要法律權利,它不僅僅關乎個人名譽的維護,還涉及到個人在社會中的整體評價。憲法第22條明確保障名譽權,這使得名譽權的保護成為實現人性尊嚴的必要條件。
因此,面對這類事件,我們需要反思我們的言論是否尊重了他人的人性和尊嚴。對於他人的不幸,無論我們的評論如何,都應該以同情和尊重為前提,而非僅僅基於個人的主觀臆斷或情感發洩。人性在於尊重他人的基本尊嚴,這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這一則新聞背後的獵巫,筆者想問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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