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貪污問題腐蝕公眾對政府信任,採用清創手段可見效嗎?
在台灣社會,貪污問題長期以來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僅侵蝕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也影響了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政府針對貪污問題採取的手段,雖然表面上有所行動,但其實際效果和實施過程卻令人存疑。貪汙持續出現於人民眼裡,例如:
7月底高雄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到高雄市調查處搜索,15名調查官帶回高雄地檢署偵辦,原因為調查官疑似涉及以不實單據核銷工作費。
8月份台北地檢署指揮搜索中央氣象署,疑似有承辦公務員在2021年期間,辦理預算300萬元的桌上型麥克風系統標案時,讓廠商以不實文書參與投標,影響開標結果。
最近重大案件手矚目的包含剛剛判決出爐的高虹安貪汙案、顏寬恒貪汙案,受羈押的鄭文燦案,可見到許多不同手法的貪汙案。
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特別規範公務員之廉潔,其中特別是第四條,刑度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條犯罪行為規範態樣包含竊占公物、藉勢或藉端勒索、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等。
第四條最低刑度為十年,還是有公務員以身試法,是法治觀念不足?還是利益薰心?賴清德總統公開宣示打詐、掃黑、肅貪,究竟採清創手段去除貪腐有效嗎?
可預期清創手段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著司法效能疑慮和公正性的挑戰。許多貪污案件長期未能有實質進展,或者最終判決與公眾期待相去甚遠,顯示了司法系統在處理貪污問題上的困境和不足。此外,對於高層貪污的調查往往因為行政和政治干預而受限,使得清創手段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政府部門內部具有政風單位,但是依舊可見貪腐,究竟是政風單位功能不彰還是政風單位不敢對於高層揮下大刀?政風單位作為內部監督機構,理應負責監督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和道德操守,然而其功能常常被質疑。
面對政治高層貪污案件,筆者沒有印象是政風單位主動揭弊,原因可能是其內部獨立性和執行力不足,也有可能是受到政治壓力或者是內部不敢打老虎的影響,使得其存在感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成為名存實亡的機構。
屢見不鮮的貪瀆事件,究竟賴清德總統採取清創手段足夠清出毒瘤?還是未來賴清德總統會下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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