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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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室|員工被主管用手機偷錄音 可以因報警將其開除嗎?(三)

【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探討了在辦公室內偷偷錄音是否構成竊錄罪的法律問題。某公司的一名主管在下班後開啟手機錄音功能,並將其隱藏在辦公桌上,這一行為引發受害員工報警,進入司法程序,雇主諮詢可否因為員工未經雇主同意或未事先報備雇主而私自報警,會造公司聲譽受影響而對於該名報警之員工解雇?

這涉及到《勞動基準法》中的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中的終止契約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合法終止勞工的契約: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導致雇主受損害、暴行或重大侮辱、

有期徒刑判決確定、重大違規、故意損害、無正當理由曠工」。

此外,若雇主選擇以預告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則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業務性質變更、工作不勝任」。

員工報警是否構成終止契約的合法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報警,並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中任何一項終止契約的理由。具體分析如下:

員工報警行為:員工報警是其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合法行為。報警的目的在於保障法律上的權利,而非直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這樣的行為並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列的終止契約情形。

無違規情節:該員工報警並不屬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的重大違規行為。報警行為的目的是揭露和防止潛在的非法行為,而不是對公司內部規定的直接違反。

預告終止契約的限制: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況包括公司歇業、虧損、不可抗力等情形,與員工報警無關。

結論

在職場上,若員工因報警揭露潛在的竊錄行為而遭到雇主的解雇,這樣的解雇行為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應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並避免因員工報警而進行不當解雇。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該基於法律原則和公平正義,避免因主觀判斷或預設立場而做出不當決策。

圖 / 謝俊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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