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偽證疑雲?
證人、鑑定人和通譯對於案件事宜的虛偽陳述,會受到嚴格的法律懲罰。根據刑法規定,在執行審判職務或檢察官偵查過程中,如果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提供虛假的證詞,他們將面臨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然而,這一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受到高度關注,特別是當涉及到知名人士及其家庭時,問題更加複雜。
近日,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容積率案被羈押禁見,其妻子陳佩琪的言論成為外界注目焦點。陳佩琪曾以證人身份接受過檢廉約詢,然而,她近期卻對媒體高調談論金流等案情細節,且四度不同說法,這引發了廣泛的議論和關注。
一些觀察者注意到,陳佩琪的公開說詞是否與她在地檢署的證詞存在反覆不一致的情況?有的聲音質疑她的高調言論是否有意圖隔空串證,試圖影響案件進展?更有名嘴指出,如果陳佩琪在媒體上的言論與她在檢查官詢問中的證詞不符,她可能會面臨偽證罪的指控。
偽證罪的法律效果不容小覷,涉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此案的進展及其法律後果將繼續受到密切關注。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解釋
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對於法律的正確適用至關重要。所謂偽證罪,是指證人在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事項上,故意提供虛偽陳述。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滿足特定的法律要件。
首先,偽證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虛偽之陳述」。根據法律定義,所謂「虛偽之陳述」,指的是證人明知其陳述的事項與事實不符,仍故意作出不實陳述。也就是說,證人在主觀上清楚自己所述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但仍有意識地提供虛假的信息,這樣的行為才構成偽證罪。
換言之,偽證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具備明知與事實不符的意圖。若證人在提供證詞時僅是因為誤解或記憶不清而導致錯誤陳述,這種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並不具備犯罪故意,故不應被認定為偽證。換句話說,如果證人僅僅因記憶模糊或誤解事宜而作出錯誤的證詞,而非故意撒謊,則不構成偽證罪。
因此,判斷是否構成偽證罪,需考慮證人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如果證人對其所述內容有所了解且明知其內容為不實卻仍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則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反之,若證人因為記憶錯誤或其他無意因素所造成的陳述錯誤,則不應以偽證罪論處。
究竟本案是記憶不清還是故意?仍有待最後檢廉調查及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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