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傳媒專欄作家】撰文 / 謝俊明 律師
近日,前台北市兵役局長朱亞虎坦承行賄認罪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隨之而來的,是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第五次提訊。在面對檢察官的提訊時,柯文哲選擇拒絕,這一決定引起了人們的好奇:拒絕提訊的後果究竟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若被告未經自白,且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則不可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換句話說,柯文哲若選擇保持沉默,將不會自動被認定有罪。然則,拒絕提訊是否等同於保持緘默?這一點尚需進一步澄清。
實際上,拒絕提訊並不等同於保持緘默。被告若在偵查過程中確實因故無法出庭,應向檢察官提出請假聲請。柯文哲拒絕提訊的原因至今尚不明朗,或許是出於身體不適,也可能是出於其他考量。如果是因身體不適而無法到庭,那麼這自然構成正當理由;但如果這是一種訴訟策略,那情況就複雜得多。
根據第156條的反面解釋,若檢方擁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犯罪,即使被告未自白,檢察官也能夠作出起訴、法院亦可能為有罪判決。因此,柯文哲的拒絕提訊策略,是否能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將取決於檢察官是否已經收集到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起訴。
目前,檢方的證據是否充足,仍需觀察。若檢方能夠鞏固周邊有利證據,則即便柯文哲選擇拒絕陳述(即法律所保障不自證己罪原則原則衍伸),依然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因此,柯文哲的選擇,無論是基於健康考量還是法律策略,都將在未來的訴訟過程中,對其案件走向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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