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啊!更生氣的是,上星期他把車停在我家屋內,我跟那年輕人唸了一句要懂得尊重別人啊!昨天啊,他就將車子擋在我家門口,我的大門有印車庫、車輛進出的字喔!但是他昨天就將車子擋在我家門口,小孩子上班車輛完全無法駛出」民眾越說越激動。
遇到這種情形怎麼辦?
律師觀點﹕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具有明文。
- 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 而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1項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第1項規定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
所以民眾遇到這種將車庫門完全擋住造成自家車輛無法進出的情形,別擔心,並非無法可管,民眾在大門有標示「車庫!車輛進出」,駕駛人理應清楚車庫會有車子進出,所以擋住車庫門口完全符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之規定,屋主記得通知警察到場處理。
經警察通知車主移車,車主不予理會未移車,屋主記得告知警方車輛擋道而且可能會造成公共安全危害,請求警方開罰單且通知拖吊業者移車,記得如果警方告知屋主無法移車等等,請屋主表明所依據的法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4項、第85-3條第1項之規定。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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