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新聞播報雲林有位與其他繼承人同父異母的繼承人,其母親死亡後其他二位繼承人未經告知他,就將過世媽媽的現金遺產全部提領一空,其他二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這種行為是否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
律師觀點﹕
其他二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罪嫌呢?以下探討之
- 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所明文規定,所以被繼承人死亡了其權利能力已消滅,任何人自不能再以被繼承人本人(即新聞所報導之繼承人的媽媽)之名義為任何法律行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財產就成為遺產,有關遺產之處分或權利行使,即應得全體繼承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並以繼承人名義為之,所以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亦屬遺產,應經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始得動用。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所規定。所謂偽造就是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
- 提領被繼承人之現金遺產,如果到銀行臨櫃領取現金,必須具有國稅局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繼承人之委託書取款憑條,或者其他繼承人共同蓋印等。
- 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所以無法填寫提款單及蓋用印,完全是其他二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填寫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取款憑條,如果其他二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持被繼承人(已逝去的媽媽)印章而用印,作為同意取款之意思表示,持向郵局、銀行領取現金遺產,此行為可能使不知情之銀行及郵局承辦人員將現金遺產交付給其他二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足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因此行為涉及偽造私文書。
- 而如果其他二位同父異母的繼承人偽刻第三位繼承人(即住於雲林之同父異母的繼承人)印章蓋用印於取款單上,由於未得到第三位繼承人同意以及授權,當然涉及偽造文書。
- 所以當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當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再處分被繼承人遺產,千萬不要私自拿被繼承人印章或者偽刻其他繼承人印章提領現金,否則可能涉及偽造文書罪喔!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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