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瑤青年接棒
大家好,我是桃園市議員朱珍瑤,大家可以叫我瑤瑤,於我來說,美麗不在外表上,展現美的方式是『自信』─ 我愛自己、保護自己,每一天讓自己成為更好的人。
朱珍瑤:7年級、國民黨桃園市議員、政治/護理 雙學士、廈門大學台研院中外政治制度碩士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律師,我接到傳票,我不知道怎麼辦!」諮詢民眾無奈問著這個問題!
「可以知道案由嗎?」我詢問著。
「就有一天啊,警察到我經營的小吃店,指著我的10元投幣伴唱機,說我的伴唱機甚麼侵害著作權,講了一大堆,反正我也聽不懂」民眾回答著。
「知道哪些歌曲內容嗎?」我詢問著。
「就是**姑娘哪幾首歌!」民眾回答著。
律師觀點﹕
1.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為著作權法第91條所明定。
2.所謂著作權所保障的是具有原創性之著作,因此法律對於著作者具有著作權之保障。
3.而著作者可能將所有之權利讓渡或者出售給他人,所以他人即擁有著作財產權,例如歌曲創作者具有著作權,而歌曲創作者將創作歌曲賣給唱片公司,唱片公司即取得著作財產權,未經唱片公司同意,即不得加以盜版等行為。
4.所以如果小吃店重製未經授權或同意之歌曲而灌錄於伴唱機內(白話文就是盜版),而以營利行為在小吃店讓不特定人投幣之方式點唱,即屬於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出租之方式侵害唱片公司音樂著作財產權。
5.侵害著作權除了刑事處罰外可能還須面對民事追償,因此在經營投幣式伴唱機生意前,所需確認的是有無版權之許可,以避免侵害著作權之追訴。
撰文 / 桃園市議員朱珍瑤服務處 法扶諮詢律師 謝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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